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汇编一、党组织设置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制度
(一)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立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委。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总支。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二)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委每届任期四年,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机关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任期届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需延期或提前换届改选,需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需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或免去职务,需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缺位的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三)选配好领导班子。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设专职副书记。机关单位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纪委检查委员,负责纪检工作。
(四)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的1%-2%,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其他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机关党务工作人员 ……此处隐藏12458个字……**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十二、党支部集体活动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支部(总支)政治集体活动,切实加强对机关开展党建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党支部(总支)组织集体活动要围绕委党组中心工作,按照委机关党委统一部署,积极主动,自主创新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通过党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 支部在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将活动计划书面上报机关党委,活动计划主要包括:活动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出行方式、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 支部组织集体活动前,须经机关党委书记标准,其中,在市区以外开展活动的应经机关党委书记审签后,报请委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 各支部(总支)组织集体活动,在报机关党委的同时,应遵守本委的请假制度。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支部(总支)书记的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建发【2005】28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 经审核批准可以组织集体活动的支部(总支),支部书记作为集体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团队出行安全。
六、 各支部在集体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一周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机关党委。
七、 不得以开展集体活动为名,变相外出旅游、游山玩水,一经发现,按党内纪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