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教版高中第五册一单元作文: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中国作文网()网友原创作文 > 高中三年级单元作文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孙铭,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农民。1994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涂明忠,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 孙铭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原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对 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 孙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孙铭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
1、原审被告人 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 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 ……此处隐藏1462个字……计算,每秒钟应行驶22米,通过79米的路程所需时间为3.5秒。该收费站每个机动车道口宽6.8米,撞击点位于东边道口中间,距离路边3.4米。游希良从西边车道的外侧越过西边车道到东边车道的中间,最小距离为10.2米。按照正常人的跑步速度,游希良跑完这段距离所需时间为2秒。如果以收费站工作人员喊停车时为起点,当游希良跑到被撞点时, 孙铭距此仅有1.5秒的行驶路程。在此情况下,即使 孙铭发现游希良后就采取制动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考虑到 孙铭当晚喝了酒,反应能力减弱,反应时间相对要延长,或者游希良并不是一听到喊声就向被撞点跑等因素,则 孙铭的制动反应距离就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 孙铭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 孙铭当时无法预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无法认定 孙铭对发生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原审被告人 孙铭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高速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发生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 孙铭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孙铭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6月17日裁定:
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刑终字第675号刑事判决。



